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4月29日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
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廣告業集約化、數字化、專業化水平,規范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申報、認定和管理,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江蘇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以下簡稱產業園),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對全市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產業園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政策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主業明確與融合發展相結合、統籌規劃與特色突出相結合、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按照本辦法認定和管理產業園,對經本辦法認定、命名的產業園給予資金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江蘇省廣告產業園區。
各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培育指導轄區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基本要求的區域申報“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并加強對產業園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產業園應當具有一定產業規模,形成一定集聚效應和可持續發展潛力。
第六條 產業園認定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節能環保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有完善的建設和產業發展規劃,功能定位合理,發展目標明確,有明確的地理邊界或獨立的商務樓宇,能顯著突出廣告產業特點;
(三)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相應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產業園管理和運營;
(四)以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產業為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產業園內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業入駐總數原則上不少于20家且占比50%以上,有一定數量數字廣告企業入駐產業園的可適當放寬要求;
(五)產業園內廣告及相關產業經營額、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領先地位,在區域內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
(六)入駐企業擁有一定數量自主知識產權及廣告專業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原創產品占有一定市場份額,效益良好,有較高產值、利稅額和交易額,具有較好成長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七)具備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和硬件基礎設施,能夠為入駐產業園廣告企業提供雙創支撐、企業孵化、專業培訓、市場推廣、信息交流展示等廣告產業發展必要的軟、硬件環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產業園的申報、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規范程序進行。
第八條 申報“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的,應當由產業園運營管理主體填寫《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認定申報表》(具體表格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廣告產業園概況,包括位置、面積、企業數量、總產值和利稅總額等;產業園內廣告產業和廣告企業的發展情況報告;規劃發展目標、方向和重點等;
(二)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和入園企業簽署的運營管理合同;
(三)《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認定申報表》要求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產業園運營管理主體按照要求準備好申請材料后,向所在地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各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以文件形式上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申報產業園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考察、論證與評估,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評審意見經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審議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并授予標牌和證書。
第十三條 未經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名稱或類似表述。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產業園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強產業園建設指導,組織開展學習交流合作,推動產業園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各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產業園具體建設及入駐企業有關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工作,并積極建議屬地政府出臺配套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條 產業園運營管理主體履行工作義務,科學規劃、積極推動產業園創新發展;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做好本產業園的廣告產業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產業園入駐企業要加快數字化轉型,加大創新創業團隊、產業領軍人才和創新發展人才培育和引進力度,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促進創新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產業園運營管理主體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書面報告上年度建設和運營情況,經所在地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九條 產業園對發展規劃和重要廣告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向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備。
第二十條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組或委托第三方,對認定的產業園每三年開展一次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產業園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發展方向和狀況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建設和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三)產業園管理和運營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產業園內廣告企業發展、促進區域廣告業發展以及入駐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等情況;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產業園管理的意見;
(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考核不合格的產業園開展行政約談、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限屆滿后,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組織考核。
第二十四條 產業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其“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稱號:
(一)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的;
(三)產業園內企業出現廣告宣傳重大導向問題、損害消費者利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或者提供虛假違法廣告服務等行為,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被撤銷“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稱號的,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蘇州市廣告產業園區(集聚區)”申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